刑事拘留期限怎麼算才合法?
一、刑事拘留期限怎麼算才合法?
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
1、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問題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
2、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佔用的時間;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3、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根據六機關《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於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開始計算。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5、關於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的折抵問題對於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是否可以相互折抵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對於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法制局關於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後原行政案件如何處理的電話答覆》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刑事拘留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質不同,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採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治安拘留時間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時間。
二、刑事拘留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的情況,根據《公安部關於對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時間有關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被治安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應當折抵治安拘留時間。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存在很大的差別,刑事拘留也是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必須對期限方面做出非常明確的限制。比如説在路途上的一些時間,是不能夠計算在刑事拘留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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