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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拒不還款惡意轉移財產罪是什麼罪?

法院判決拒不還款惡意轉移財產罪是什麼罪?

一、法院判決拒不還款惡意轉移財產罪是什麼罪?

我國法律沒有“惡意轉移財產罪”,相關的罪名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該罪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該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夠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才能被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因此,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轉移財產,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為主體必須是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人(不包括這些人的親屬,但親屬可構成共犯)。此外,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罪行為的,以本罪論處。

行為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本罪的判決、裁定既包括刑事判決與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決與裁定。但是,人民法院的調解書不屬於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是指不履行判決、裁定規定的義務,不實現判決、裁定所要求的內容。因不具備執行判決、裁定能力而沒有執行的,不成立本罪。

行為人在判決、裁定生效之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行為人在行立案之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應以本罪論處。

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根據上述立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院給予了判決而當事人拒不還款還進行惡意轉移財產的,那麼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對於當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處罰,對於處罰的結果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