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處理方式?
一、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處理方式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據數罪併罰的規定來進行處理。
二、緩刑期間能不能成立累犯
緩刑的執行在性質上如果屬於刑罰的執行,那麼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滿後可以成立累犯。
首先,從累犯制度本身來看:由於累犯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對累犯從重處罰以達到罪責刑相一致並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宣告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不致再危害社會。但這是法官根據已然的犯罪情節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現推斷出來的。
這一推斷是不可靠的,所以各國刑法規定了撤銷緩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滿後五年內又犯嚴重的故意犯罪,一方面説明關於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推斷是錯誤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給了犯罪分子寬大機會的情況下,犯罪分子仍然故意犯罪,積極違抗法秩序,恰恰説明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險性,應當從重處罰。
其次,從累犯制度與數罪併罰制度協調的角度來看: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越在緩刑考驗期的後期犯新罪,犯罪分子所實際承擔的刑事責任就越重。在緩刑考驗期滿之後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從重處罰,可以實現數罪併罰制度和累犯制度有機銜接。
最後,從國外的立法例來看,緩刑執行完畢後也可以成立累犯。例如,根據日本刑法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5年內再犯新罪的,可以構成累犯。
三、緩刑的概念是什麼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緩刑為近代學派所倡導。該制度起源於英國的教士恩赦、司法暫緩、具結釋放,現代意義上的緩刑起源於美國。隨着近代學派的崛起,緩刑制度被推廣到了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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