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都有哪些方式?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分為兩種,一種為一般自首,一種為特別自首。
1.一般自首:
(1)概念: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構成要件:滿足一般自首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a.在歸案方式上:需要主動的歸案即自動投案。如小王故意殺人後主動到有關單位如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自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政府等投案,願意受到國家相關機關的追訴和審判。
b.在交代罪行上: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小王和小李共同搶劫,小王自動投案後供述了他們共同犯罪的時間、地點、贓物處置等具體的罪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王在供述過程中刻意隱瞞自己的主犯的身份,或者沒有如實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小李的罪行,則不能視為如實供述。
2.特別自首:
(1)概念: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2)構成要件:滿足特別自首也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a.被採取強制措施: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不符合自動投案這一要件,所以這是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的一個不同點。
b.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應當屬於不同種罪行。如小王因為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期間又如實供述了之前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強姦的罪行,對於強姦這一行為,小王構成特別自首。
3.坦白
根據刑法規定,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認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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