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律師可以獨立辯護嗎?
一、法律規定律師可以獨立辯護嗎?
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這個獨立不僅僅是相對於公訴人、相對於法庭,也是相對於被告人的獨立。
辯護人存在的意義,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個案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活動中的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也是對所謂整體的司法活動的監督與制衡。
如果認為辯護人只是嫌疑人的代言人,遵從嫌疑人的意志進行辯護。那麼,嫌疑人認罪的情況下就不需要辯護了,也就不需要辯護人了。
這種現象會帶來一個問題:司法機關可以通過逼迫或利誘迫使被害人認罪,或者被害人自己內心出於恐懼或者絕望甚至包庇某些人而認罪。
所以要賦予辯護人獨立的訴訟地位,獨立的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證據。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的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綜合上面所説的,律師的職責就是為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辯護,但在辯護的過程中律師就會給當事人所給的範圍來進行辯護,如果當事人給予律師所有的權限,那麼律師就可以進行獨立的辯護,所以,律師在一起訴訟案件裏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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