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能為而不為需要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一、犯罪中止能為而不為需要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犯罪中止能為而不為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一般是以既遂犯罪的處罰,按照犯罪既遂進行量刑,以既遂確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對量刑不產生影響,也不需引用未遂條款,這種情形主要適用於不以數額累計的連續犯。
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1.危害結果沒有發生
行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為性質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 而不是指任何結果都沒有發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為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犯罪中止。
2.因果關係冋題
犯罪中止過程如下:犯罪行為→中止行為(防止措施)→結果未發生。
(1)防止措施與結果未發生之間不要求有因果關係,即結果未發生不要求是中止行為的功勞。
(2)介入因素與中止有效性問題。一般的,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僅要求有中止行為,還要求危害結果不能發生,也即中止行為要具有有效性。但是,在中止行為進行過程中,出現介入因素,最終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對此該如何處理?
犯罪行為→中止行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危害結果發生。對此主要是判斷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如果有,則構成犯罪既遂;如果沒有,則不構成犯罪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供選擇;由於行為人畢竟採取了中止行為,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對二者的因果關係,應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來判斷。
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若是在落實犯罪行為的過程之中,確定自己停止犯罪或採取某積極的舉措就不會導致犯罪結果發生,但是依舊繼續犯罪的,此時不會構成犯罪中止。對於此類犯罪中止能為而不為的刑事案件,一般會造成犯罪既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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