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走訪名義貪污罪辯護怎麼寫?
一、以走訪名義貪污罪辯護怎麼寫?
以走訪名義貪污罪辯護寫當事人及辯護人信息、貪污罪的犯罪事實、辯護意見、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説明的相關事項等,這樣的話可以做出一定的最輕或者是無罪的辯護的意見,不管哪一種辯護意見的話,都是可以選擇進行。
二、格式和內容
辯護詞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構成。
(一)首部
(1)呼語。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如:“審判長、審判員”。
(2)引用法律根據簡要説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寫明辯護
人是受被告委託還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進行辯護的。
(3)概括説明辯護人為履行辯護職責所進行的工作(如閲卷、調查、會見被告人等)。
(4)針對起訴書概括表明辯護人對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這一部分要寫明辯護的理由,要從實際出發,針對公訴人的指控或一審判決,提出辯護意貝。
(1)從被告的行為事實方面。認真分析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分析其中與事實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實方面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從而提出為被告辯護的理由。
(2)從適用法律方面。通過對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訴書在適用法律時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或量刑方面的錯誤,指出應適用的法律條之,具體闡述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理由和有關證據材料。
(3)從被告人自身表現方面。客觀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認罪的態度,發現有利於被告的條件,依照法律規定為其減免責任。
(三)尾部
這是辯護詞的結論部分。要對整個案情和辯護觀點作總結,提出結論性意見,對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確要求,提請法庭給予考慮。
在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進行辯護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這樣的一種辯護詞,他在提交給法院之後的話,是作為一種正式的法律文書進行的,比如説貪污罪在進行辯護的時候,就需要仔細的來了解當事人是否存在了這種貪污的行為,如果存在的話,那麼是否存在從輕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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