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犯罪和犯罪既遂有什麼區別?
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量刑不同
1、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
2、對於未遂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量刑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説,在相同的罪名下,未遂犯的量刑要較既遂犯的量刑要輕。
3、所謂犯罪構成,指的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説,只要犯罪構成四要件: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齊備,那麼就構成了犯罪既遂。
4、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綜上所述,未遂犯罪比既遂犯罪量刑輕,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並造成結果發生構成既遂犯罪,行為人導致犯罪結果以外後果發生的,是結果加重犯,行為人造成結果危險的是危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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