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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受賄罪之間有什麼不同

貪污罪受賄罪之間有什麼不同

由於法律中將貪污罪受賄罪的犯罪數額、情節以及量刑標準規定的都一樣,因此在大多數人的眼裏其實無法準確區分開貪污罪和受賄罪。但要是嚴格來説的話,貪污罪與受賄罪還是不太一樣的,那究竟貪污罪受賄罪之間有哪些區別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貪污罪受賄罪之間有什麼不同

比較兩罪的不同,需要從以下六個角度入手進行分析:

1、主體不同

兩罪都是身份犯,主體為特殊主體,但是貪污罪的主體並非必須為國家工作人員.雖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依法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成為貪污罪的主體;而受賄罪的主體則必須為國家工作人員。

2、行為方式不同

兩罪雖然在客觀方面都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貪污罪是通過侵吞、竊取、騙取或其他手段;而受賄罪則有索賄、收受賄賂、商業受賄、斡旋受賄和事後受賄五種行為方式。

3、利用職務便利的內涵不同

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職務範圍內權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經營、經管或者經手公共財產的便利條件,側重於職權活動中的操作行為;而受賄罪中的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自己

職權範圍內所享有的某種公共事務的權利,側重於職權活動中的公權力應用行為,凡是一切可以用來換取他人財物的職務都可以被利用,包括現任的、將任的.甚至是已任的或與自己職務密切相關的他人職務都可以被利用。

4、利用職務便利的方式不同

在貪污罪中.行為人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便利,直接獲取公共財物:而在受賄罪中。行為人則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後再在利益既得者處換取財物,即行為人並非直接獲取財物。

5、非法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同

在貪污罪中,行為人是在實施完貪污行為之後;而在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時間點可以在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的過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過程之前或之後。

6、犯罪對象不同

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原則上只能是公共財物,而且是本人主管、經營、經手的本單位或者其直接經管的單位或部門的公共財產;而在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物,但財物並不是本單位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財物。

主要涉及到了三個方面,包括犯罪主體的範圍、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客體、對象。實踐中,認定構成不同罪名的,此時的量刑標準都一樣,但因為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同,因而即使觸犯同一個罪名,也會導致最終的量刑不一樣。

標籤:受賄罪 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