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共犯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國家機關其實也是屬於相對獨立的個體單位的,包括像是我們所熟悉的事業單位和國有公司的這些,都因為比較特殊的性質所以具有一定的職權,這些就是單位受賄罪肆意滋生的關鍵所在,在有些單位受賄罪當中還存在着共同犯罪。那麼,單位受賄罪共犯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單位受賄罪共犯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1、單位受賄罪主犯主體資格的認定
主犯必須是國有單位。在本案中,甲單位系國有事業單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
按照法學理論"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或者由單位負責人員決定的犯罪行為是單位整體的意志",在該案中,如果兩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是一個自然人,則必須有兩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共謀行為。
3、受賄的行為的認定
可以是單獨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協會收受財物,甲單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單獨都不構成受賄。聯繫起來看,分工正是複雜的共同犯罪的表現。甲利用行政職權,違反《保險法》、《關於整頓和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強行為企業指定投保的保險機構,為保險公司謀取利益,並向保險公司索要手續費。甲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權力尋租的特點,嚴重侵害了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同時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的競爭秩序。而甲單位的行為不是單獨實施的,是在丁協會的協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帳號、保管非法所得。甲單位和丁協會的行為應當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責任人A亦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單位受賄罪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是經單位領導機構決策,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3、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權限,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簡而言之,單位受賄罪共犯認定主要是通過以上三點來判斷的。得確認了單位犯罪的主體才存在着對共犯的研究,如果兩個單位之間的主管人員對受賄的這種行為都是知道的,那根據責任的大小會對另一家單位的主要責任人按照受賄行為來追究法律責任的,還是必須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大家可能也會覺得好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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