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司法解釋死刑暫停執行的規定是怎樣的?
人的生命只可能有一次,每個人的生命都是最寶貴的,在法律面前每條生命也都是平等的,哪怕是犯下重大罪行的將死之人,也應給予其應有的尊重,因此,我國刑訴法對死刑執行專門制定了特別法令,對於符合規定情形的要暫停執行死刑,那麼,刑事訴訟法關司法解釋關於死刑暫停執行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執行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執行,並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和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懷孕的;
6、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停止執行死刑;認為不影響的,應當決定繼續執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後、執行前,發現有前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停止執行死刑,並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的裁定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停止執行死刑的事由,並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第四百二十一條 對下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停止執行死刑的調查結果和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決、裁定的合議庭負責審查,必要時,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確認罪犯懷孕的,應當改判;
2、確認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3、確認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確認原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判決、裁定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死刑,並由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對於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徹底調查清楚,由於又有同案罪犯被抓捕或被改變刑罰使得犯罪人量刑可能出現變化、以及犯罪人的立功表現足以減輕其刑罰或犯罪人出現懷有身孕的情況等,都需要暫停執行死刑,上報最高法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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