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院後什麼時候做司法鑑定
隨着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上升,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也在不斷的上升。由於機動車的制動性能大,因而一旦出現交通事故出現傷亡的紀律也非常的大。因此未來能夠更好的明確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會進行司法鑑定。那麼交通事故出院後什麼時候做司法鑑定呢?以下我就進行相關內容的瞭解。
一、交通事故出院後什麼時候做司法鑑定
一般是治療終結後,申請鑑定。
(1)、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鑑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
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其評定的國家標準是2002年3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以下簡稱《交通傷殘國標》)
(2)、評定時機:
《交通傷殘國標》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一般來講,提前評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治療終結不等於康復。
二、交通事故做司法鑑定的相關規定
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通過交警機關委託鑑定的,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通過法院委託鑑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但申請重新鑑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交通事故的司法鑑定往往是對受傷者所受到的損傷程度進行鑑定,其所產生的鑑定結果往往跟肇事者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與傷者所受到的補償掛鈎。交通事故出院後什麼時候做司法鑑定,法律規定為醫療終結後即可做司法鑑定,也就是傷者的出院意味着醫療的終結就可以去做司法鑑定,如果出院之後醫療並未終結需等到醫療終結才能去做司法鑑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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