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承擔司法鑑定費用預交
在實際法律問題中,人們對民事訴訟中的司法鑑定費用規範的定位不清晰,對司法鑑定費用的承擔者也缺乏一定的瞭解,從而不能正確地理解鑑定費用預交的性質,致使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下面本站主要對司法鑑定費用預交的承擔路徑進行了一定的分析。
誰承擔司法鑑定費用預交
根據鑑定費用之證據調查費用、訴訟費用的法律性質可知,鑑定費用的收取和負擔應遵循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原則性規定。一方面,鑑定人對法院負有公法協力義務,具體表現為鑑定人負有向受訴法院陳述鑑定意見的義務與出庭説明鑑定意見的義務,與此相應,鑑定人則有權請求受訴法院給付鑑定費與鑑定人出庭費這兩種費用。另一方面,基於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法上之費用負擔義務,兩種費用均應由當事人預交和負擔。具體而言,鑑定費用的支付路徑是:由當事人預交給法院,待鑑定活動結束後由法院支付給鑑定人。
由於鑑定費用的訴訟費用性質,因此,鑑定費用應由當事人向法院預交,同時應遵循民事訴訟費用的相關規定,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而現行鑑定費用制度中誰主張、誰負擔的鑑定費負擔方式明顯不合理。
其一,誰主張、誰負擔的鑑定費負擔方式不符合訴訟法理。就訴訟法理而言,敗訴的當事人對訴訟活動的開始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亦應對訴訟中用於裁判的費用具有相應的承擔義務。鑑定費是鑑定人協助法院證據調查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是幫助法官解決專業性問題、弄清案件實情以保證公正裁判的必要費用。從這個意義上來説,鑑定費理應由敗訴方承擔。
其二,誰主張、誰負擔的鑑定費負擔方式也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鑑定的啟動與鑑定意見的採納最終乃是由法院審查決定,而申請鑑定的當事人並沒有實際的鑑定委託權、鑑定意見採用權,鑑定人及其鑑定意見也不對任一方當事人負責,如果一律要求主張鑑定的當事人承擔該項程序費用,即與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不相契合。
其三,誰主張、誰負擔的鑑定費負擔方式會影響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瞭解程度。一方面它將阻卻經濟能力差的當事人的正當鑑定申請,另一方面,其不可避免地為另一方當事人因不信任、不信服鑑定意見而恣意主張鑑定提供了機會,從而引發重複鑑定、多頭鑑定乃至虛假鑑定的現象。
其四,當鑑定乃是由法官依職權啟動時,此種情況下,由於沒有鑑定申請人,鑑定費的負擔問題將無法可依,從而為法官濫用鑑定啟動權及費用負擔裁判權預留了空間。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費用預交的承擔路徑具有多種,因此當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預交相關費用,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鑑定費用多收濫收的現象,減少法律事故的產生。但同時如若在實際費用預交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問題,相關人員則可以向本站的在線綠水諮詢,以更好地採取法律措施加以解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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