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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流產取保候審可以辦理嗎?

一、剛流產取保候審可以辦理嗎?

剛流產取保候審可以辦理嗎?

剛流產取保候審是不可以辦理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剛流產的婦女不屬於保外就醫的法定條件。

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已經被逮捕或者應當被逮捕的人犯是正處於流產法定休息期內的婦女,法院可以變更逮捕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在流產法定休息期結束後,法院應當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決定,對需要逮捕並且符合逮捕條件的予以逮捕。

二、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法律規定: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由於剛流產的婦女病不滿足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故而此類民事主體即使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也是不會被受理的。我國法律規定,只有那些觸犯了刑事法律,但是觸犯的法律並不是十分嚴重的情形之下,其提出的取保候審的請求才有可能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