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完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法院判完可以取保候審嗎?
已經被法院判決的,一般就不可以取保候審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被羈押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由法院決定予以取保候審。
但是,在法院判處刑罰後,除非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再由法院予以取保候審: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
也就是説,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二)一種是提供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這兩種保證方式,都把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同保證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一定的經濟利益掛鈎,增強保證人的責任心和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約束力,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提出保證人進行擔保;一種是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法院判完之後一般來説是不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但是特殊情況下可以繼續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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