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盤問和口頭傳喚的區別是什麼?
繼續盤問和口頭傳喚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了公安機關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口頭傳喚、書面傳喚、強制傳喚及刑事強制措施(拘傳)、盤問檢查、繼續盤問等等多種強制性審查措施,但上述多種審查措施,由於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一致,加之條文較為原則,使一些基層民警在執法辦案中,對究竟應適用何種強制性審查措施,是適用口頭傳喚、書面傳喚,還是強制傳喚,或是繼續盤問,往往容易混用、錯用,以致出現了有的辦案單位對應當適用繼續盤問而不適用繼續盤問,而有的則超範圍大量適用繼續盤問的情況,嚴重影響執法辦案質量。
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盤問措施是《人民警察法》賦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項法定職權,它與傳喚等審查措施在適用對象上存在明顯區別:
1、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為了查明案情,依法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訊問或者詢問的一種法律措施。傳喚從性質上,分為治安(行政)傳喚、刑事傳喚;從形式上,分為口頭傳喚、書面傳喚;從強制程度上,分為非強制傳喚和強制傳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2、當場盤問檢查主要適用於人民警察在巡邏盤查中針對形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的一種審查措施。而繼續盤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針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當場盤問、檢查後,而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進行盤問的審查措施。
3、治安(行政)傳喚的適用對象,是在辦理治安(行政)案件中,針對特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違法嫌疑人)。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針對特定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上兩類傳喚的適用對象絕大多數(注: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適用口頭傳喚除外)是針對特定的違法犯罪嫌疑人,且知道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姓名的情況。
繼續盤問和口頭傳喚的區別是非常大的口頭傳喚是指對犯罪嫌疑人已經瞭解清楚,繼續盤問是指公安機關在現場進行執法是對詢問對象的身份或者是其目的沒有了解明確清楚,可以對其進行繼續盤問。雙方的對象和方式以及適用的相關條件都有非常大的區別。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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