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為什麼還批捕?
一、證據不足為什麼還批捕?
證據不足還批捕是司法進步的具體表現,其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作出的終止訴訟的決定。
根據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這種因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案件,屬於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國家應當給予賠償。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院批捕的規定:
1、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三、什麼是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序,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由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是由於公安機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民事主體確實實施了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權益,但是在批捕後仍然處於偵查階段,故而證據不足也是可以批捕的。但是若是在限定的期限誒也沒有收集齊全足夠的證據,那麼就需要釋放該主體。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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