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詐騙罪是繼續犯嗎
一、詐騙罪是繼續犯嗎
繼續犯的特點是不法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僅僅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繼續。不法行為繼續則不法狀態必然繼續,但某些犯罪,當不法行為終了以後,不法狀態仍然可能繼續。例如盜竊罪,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贓物這一狀態也可能維持相當長的時間,直到贓物起獲為止,這就是單純的不法狀態的繼續,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狀態犯,它不是不法行為的繼續,因此不是繼續犯。
侵犯了財產權,而詐騙行為實施後,財產被侵犯的狀態處於持續中,因為財產一直處於行為人的不法控制中。
針對財物的犯罪基本屬於狀態犯,搶劫、盜竊、詐騙、搶奪等等,還有脱逃罪等等,只要犯罪行為結束後,不法狀態依然存在的犯罪都能包含其中。
詐騙罪不是繼續犯,詐騙罪屬於狀態犯。
二、詐騙罪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詐騙罪與盜竊罪一樣,要求達到了一定的金額或者情節之後,那麼才能認定構成此罪,所以説要是詐騙的數額比較小,或者情節尚算輕微的話,則此時只能當做一般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而不能直接認定為詐騙罪。結合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詐騙罪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而這裏的數額較大就是指詐騙數額在3000元-1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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