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立案程序是什麼?
當代社會,詐騙罪的話在我國的表現形式還是多種多樣的,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經常上當受騙,這樣的現實生活中合同詐騙也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大家都想知道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立案程序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立案程序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屬於經濟犯罪的種類,其實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其管轄歸於當地的經偵部門。所以,遭遇合同詐騙時需要準備報案證據材料向當地的經偵部門進行報案;經偵部門根據所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同時一段時間後的初查結束後決定是否對報案的合同詐騙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範,決定立案的程序有以下須注意之點: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並製作《立案決定書》。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過初查後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製作審查結論報告,由檢察長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3、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解釋第88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二、合同詐騙案報案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所簽訂的合同(協議)。
2、提供涉嫌人簽訂合同的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的相關依據。如:留下的印章、印鑑、假名片、假工作證、假營業執照,蓋假公章各種證明等。
3、已經履行小額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請儘量提供逃匿的依據。如關閉通訊工具,轉移貨物、貨款,搬遷住所等證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依據。如:留下的書寫工具、交通工具、生產工具、假身份證、刊登虛假廣告的報刊、雜誌等。
6、涉嫌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請儘量提供。如來信、電報等各種材料等。
在這裏也想要知道合同詐騙立案程序是怎樣的需要首先明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類型是什麼,在我國合同詐騙他是一種經濟方面的犯罪因此是由當地的經偵部門進行管理的。可能大家對於某些地方還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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