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詐騙罪也是常見的犯罪類型。但是,對於詐騙罪的成立主體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自然人構成詐騙罪當然好判斷,那麼,單位能否構成詐騙罪?本站小編在下文為您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單位能否構成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詐騙罪,刑法未規定單位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由單位實施詐騙犯罪的現象越來越多,社會危害也十分大,故應當將單位規定為詐騙犯罪的主體。單位成為詐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有過立法先例:
1、1992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補充規定》,該《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對所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單位騙取出口退税罪。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並處騙取出口退税款5倍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本罪的,除處以罰金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3、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詐騙罪也應該可以照此辦理。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小編在上文中為您解答了單位能構成詐騙罪的內容,同時為您提供了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對於詐騙罪是常見的犯罪行為,除了掌握這些規定,你還需要了解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以及追訴時效的規定,詳情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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