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與假冒註冊商標有什麼區別?
一、銷售假藥罪與假冒註冊商標有什麼區別?
銷售假藥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的區別是:侵犯的客體不同;犯罪的對象不同。假冒註冊商標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容易混淆的兩罪名。他們有一些相似之處,如在客觀上都表現為銷售行為,主觀上都是故意,都以“明知”為主觀方面的核心要素,並且一般都有營利的目的。但是,二者還是存在根本的區別。
二、銷售假藥罪的認定包括哪些情形?
(1)摻雜、摻假的產品。即指在所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入雜物、異物或者假成分的產品。如加鹽的味精、摻沙子的棉花、注水的豬肉、兑水的醬油等。
(2)以假充真的產品。即以他種產品冒充的此種產品。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以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來水冒充礦泉水、以驢肉冒充鹿肉的,即屬於此種情形。
(3)以次充好的產品。即以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冒充好的、優質的產品。而此種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必須是劣質產品,即達不到一般合格產品的基本要求。如果是以一般的合格產品冒充優質產品,則不屬於此處所言的以次充好。
(4)冒充合格產品的不合格產品。所謂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
三、銷售假藥罪的處罰是什麼?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藥罪與假冒註冊商標二者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因為都是屬於主觀上的行為,明知是犯罪行為還故意而為之的行為,但是二者在本質上是有着明顯的區別的。這兩種行為都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對於相關部門的處罰需要嚴格執行,拒不執行的將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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