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判羈押緩刑國家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家制度越來越透明,也越來越公正,之前法院判的許多錯案,都已經得到了相應的更正,並且國家給予了相應的賠償。其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錯判羈押緩刑國家賠償的問題等等,許多人也都對相關法律不瞭解,首先關於這一問題,小編為您查找了相關內容。
一、《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被法院判決拘役、有期徒刑緩刑,後來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判決生效前當事人被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4條:根據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有期徒刑緩刑四年不屬於國家賠償的情形,無法申請國家賠償。但如果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國有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中對有關於羈押緩刑的問題還是比較關心關注的,通過以上對羈押緩刑國家賠償的瞭解,身為社會一員的我們也大致有了一定的瞭解,在關鍵時刻,也能正常維護自己和他人的權益,法律制度的執行需要我們的監督,更需要我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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