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受害人什麼情況下可獲賠償?
在案件中受到損失,受害人有權要求進行賠償。那麼國家賠償法受害人什麼情況下可獲賠償?出於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法律規定以下十三種情況,受害人可以提出要求賠償。主要包括兩類,即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或侵犯財產權。下面小編就這個問題進行詳細闡述,如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此類問題,可以進行參照對比,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6種情形為: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但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二、司法解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於侵犯財產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7種情形為: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但有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總體來講,國家賠償法致力於加大人權保障力度,在實際實踐中,使法律條文更有利於使受害人取得法律賠償。受害人在進行申訴時需注意閲讀相關法律條文,注意申訴時限,保存法律依據。感謝大家對本文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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