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輕傷多久會被判刑?
一、故意傷害罪輕傷多久會被判刑?
涉及刑事案件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審查起訴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法院一審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包括補充偵查和改變管轄),法院二審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因此一般是7個月左右,最長近16個月(也許更長)。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話,犯罪嫌疑人必須經歷四個時期的偵查和審查才能夠進行起訴,到了法院進行起訴之後才會被法院進行判刑。一般來説,如果涉及到服刑的話,那麼在偵查和審查過程之中的羈押是可以抵消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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