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有哪些加重情節
搶劫罪是刑法中常見的罪名,搶劫的現象在生活中也常有發生。由於搶劫罪是暴力性犯罪,很多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都會有暴力傷人的情形。對於搶劫的行為方式和暴力程度也多種多樣,本文就情節過程中有哪些情節是搶劫的加重量刑情節作了詳細的分析。
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刑法第263條列舉了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形,具有其中情形之一,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關於“入户搶劫”。對“户”字的理解,是指居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場所。侵入居民私人住宅,具有更大的危害性。相對機關、學校、賓館、商店、工廠而言,住宅較為封閉,更容易受到侵害,且在受侵害時不容易得到援助,因而常常是盜竊、搶劫犯罪的重點目標,需要刑法予以重點保護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户”,是指“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對“入户”不能狹義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對於有些獨門獨院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户搶劫”。
2、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運營中的從事旅客運輸的火車、輪船、飛機,以及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屬於公共交通工具。《解釋》把出租小汽車排斥在外,但是有爭議。
3、關於“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之所以把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特殊的搶劫對象加以規定,是因為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户的資金等有特殊的意義,需要特別保護。對“金融機構”應作限制性解釋,不包括其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財物。搶劫正在使用的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則應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關於“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所謂“多次”,一般是指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對同一人或不同人實施搶劫三次以上。在同一地點不間斷地對兩人以上依次實施搶劫的,應視為一次。行為人預定計劃要連續搶劫數户人家,雖然符合連續犯的概念,但計算次數時,搶劫一户人家應視為一次,搶劫多户人家就是多次。何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第4條,是“參照適用”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5、“關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為劫取財物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既包括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他人,也包括故意傷害致死或者其他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情形,對後者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致人重傷、死亡”必須與行為人的搶劫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被害人自傷、自殺身亡的不應包括在內。
6、關於“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是指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冒充現役軍人、武警官兵、公安人員、司法警察等身份,或者有此種身份的軍警人員冒充另一種軍警人員的身份實施搶劫行為。冒充與自己身份相同的高級職務人員,如士兵冒充軍官,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冒充”。冒充的手段無特定要求,行為人可以穿制服冒充,或者持假證件冒充,均無不可。
7、關於“持槍搶劫”。根據《解釋》第5條,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是指《槍支管理法》規定的各種槍支,即以火藥或者壓縮液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8、關於“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本項規定關鍵是確定軍用物資的範圍。一般認為,軍用物資,是指供武裝部門使用的物資,如被服、糧食、油料、藥材、軍事工程材料等。但是針對槍支、彈藥,刑法第127條第2款又設置了“搶劫槍支、彈藥罪”。從特別法條優於一般法條的法條適用原則看,後者要優先適用。但依照搶劫槍支、彈藥罪處罰,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包括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等附加刑。而以搶劫罪處罰,除適用上述主刑外,還應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兩相比較,以“搶劫槍支、彈藥罪”處罰反而較輕。因此,搶劫槍支、彈藥該定哪個罪,實踐中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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