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幾起故意傷害案的辦案程序有哪些
一、處置幾起故意傷害案的辦案程序有哪些
處置幾起故意傷害案的辦案程序有案件管轄、前期處置、勘驗與檢查、調查取證、案件處理。公安機關在接到公民就故意傷害的報案後,要立即出警,根據掌握的證據材料給予立案偵查。對於查實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在案件破獲後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檢察機關處理。
二、故意傷害的刑事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三、故意傷害的訴訟方式
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故意傷人是一種傷害他人人身權利的一種違法行為,也是一種最為常見的犯罪行為。其不僅僅對於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脅,同時對於社會的治安等等存在一定的影響。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就需要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簡單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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