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有未遂嗎?
在一些法律頻道上,我們會看到有關搶劫罪方面的信息。搶銀行或者是搶珠寶之類的。能被報到出來,肯定他的罪名已經成立了。什麼是搶劫罪未遂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咱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 、搶劫罪的概念和構成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或者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是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奪走其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具體有如下的構成特徵:
1、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權和人身權。犯罪分子實施搶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強佔公私財物,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只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因此也決定了搶劫罪是屬於侵犯財產權而非侵犯人身權利罪的關鍵。然而作為搶劫罪對象的公私財物是否包括不動產,理論界存在着較大的爭議。傳統觀念認為,佔有不動產與動產的區分在於不動產不能當場取走,且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而動產可以被當場拿走,且只要佔有即可擁有所有權,因此不動產不存在當場佔有的可能。然而筆者認為搶劫罪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並不要求以拿走為成立要件,至於佔有本身是否轉移了財務的所有權,對搶劫罪的成立並無影響。因為不管是佔有動產還是不動產,如果這種佔有是違背法律的,都是無效的行為,行為人不能因此取得所有權。所以,從理論上而言,搶劫罪的對象應當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強行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行為實質是一種雙重行為,有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構成。方法行為是指為了能劫取財物,而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手段;目的行為是指為了能劫取財物,即當場奪取。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搶劫罪的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構成搶劫罪。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出於何種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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