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於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於何為情節嚴重,應當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二、本罪與賄賂罪牽連行為的認定在行為人犯串通投標罪的同時,往往可能牽連犯有賄賂罪、侵犯商業祕密罪等罪名,如投標人賄賂招標人許以特定經濟利益,誘使其泄露標底,或者招標人接受賄賂,泄露標底等商業祕密。由此可見,基於本罪特點,往往可能出現牽連犯罪的情況。對於此種牽連犯罪行為,因無法律的特別規定,應依法理,適用以一重罪處斷為宜。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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