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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5年6個月能減刑幾次

我國《刑法》並沒有明確減刑次數,但是卻有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最多可減原判刑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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