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中的主觀故意如何認定
要準確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首先必須查行為人的認識狀態,即行為人是否對相應犯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方面也就是事實有着明確的認識,以此為基礎,再考察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何種故意(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行為人的認識是否還包括違法性認識,理論界有不同的意見,按照現行《刑法》第14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規定,對於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的主觀認識為事實性認識並無爭議。
一般認為,事實性認識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行為客觀方面的認識,即知道自己在幹什麼。
(2)對法律所規定的危險或結果的認識,在危險犯或結果犯中,行為人應認識到其行為會產生法律所設定的危險或結果。
(3)對行為對象的認識。當行為的對象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時,行為人對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必須有明確的認識,否則,行為人就會因為對其行為指向的對象無認識而不知曉行為所影響的社會關係。
(4))對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的認識。對於一些以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作為特殊構成的個罪來説,行為人必須對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有明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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