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多少斤會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撈水產品兩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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