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情節較輕怎麼理解
綁架罪的情節較輕的理解:
(1)綁架屬於激情犯罪而非蓄謀已久,綁架之後,由於害怕懲罰、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動釋放人質的;
(2)綁架之後控制人質時間較短,也未對人質實施毆打、傷害等行為,就被查獲抓捕的,或者只是採用輕微傷害方式;
(3)綁架之後勒索財物數額不大,也沒有抗拒抓捕等情節的;
(4)綁架之後沒有對人質進行嚴重毆打、虐待,甚至對人質優待的,如果採用輕微的行為手段實現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可以認為是情節較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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