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法院判決程序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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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錯誤如何撤銷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或者全部違法,從而判決部分或全部撤銷具體行政行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判決形式。
對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是可以撤銷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的,可以由原判決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撤銷或者在上訴審判中撤銷。
撤銷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
適用條件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職權;
(5)濫用職權。
具體行政行為只要備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銷判決。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銷判決的同時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該條限制。
二、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判決錯誤的,要視情況來確定該如何處理:
1、如果是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的,則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為10天)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則上級法院來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是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判決錯誤如何撤銷?法院如果在判決中發生錯誤的,是可以依照自己的職權撤銷判決的,生活中,如果法院的審判錯誤導致當事人的權益受到嚴重的損害的,那麼法院是存在明顯的過錯的,當事人是可以請求法院對自己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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