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的條件是什麼
一、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概念
按照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聯方式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也稱“旁證”。
在司法實踐中,直接證據通常表現為各種言詞證據與書證、視聽資料。間接證據的表現形式紛繁蕪雜,物證、勘驗筆錄、鑑定結論通常屬於間接證據。證人證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證據,如果證人證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屬於直接證據。例如,親眼目睹一起搶劫案件發生過程的證人的證言,就是直接證據。
這裏所謂的直接證明,主要是指該證據的形式意義上的“證明”功能、“證明”作用,而不能簡單地、絕對化地理解為實質意義上的“證明出來”、“證明清楚”。
二、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劃分的標準
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是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聯方式,或者説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證明性質。凡證據都具有關聯性,但是關聯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是直接的,是沒有中間環節的。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則是間接的,是通過其他證據連接的。凡證據都具有證明功能,但是證明的性質有所不同。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一步到位”地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則具有間接性,即必須與其他證據連接起來,而且往往要以某種推論為中介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間接證據的連接是環環相扣的鏈條,還是多股細繩擰成的繩索?)
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是可以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個情節或片斷。換言之,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具有間接性,但是對於案件事實中某個情節或片段的證明則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見,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關鍵問題是要明確什麼是案件的主要事實。
所謂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對確定案件爭議或解決訴訟糾紛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在不同種類的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則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那個犯罪行為的相關事實。
三、直接證據應具備哪些條件
直接證據應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單獨一個證據;
第二,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第三,證明方式是直接的,無需經過推理過程,即可以直觀地説明犯罪行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供認他持刀將被害人殺死,某證人稱他目睹犯罪嫌疑人用木棍打傷了被害人,都屬於直接證據。其中,證明某人有罪的直接證據必須具有肯定犯罪事實確已發生、該人為犯罪人兩個因素;證明某人無罪的直接證據則只需否定其中一個因素即可。因此,否定犯罪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直接證據,可以是七種證據中的任何一種。而肯定犯罪的直接證據則往往表現為言詞證據。
對於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分,以及什麼是直接證據的條件這些相對較為專業的概念,有了上面的介紹,大家應該有了初步的瞭解,在這裏小編還要提醒大家,對於專業問題,不能僅僅憑藉直覺和簡單的文字資料判斷,需要深入研究論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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