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和書面證據的區別
在法律層面上,涉及報案或者司法途徑,證據往往分為兩種,實物證據和書面證據。每種證據對於案件的審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麼要判斷二者之間的聯繫,需要心思縝密的去觀察。那麼實物證據和書面證據的區別在哪裏,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來告訴大家。
書面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區別:
1、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非實物的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書面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都屬於書面證據。鑑定結論之所以屬於書面證據,是因為鑑定結論就其實質來説,是鑑定人就鑑定的專門問題發表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鑑定人對鑑定結論作出口頭説明,並當庭回答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的發問。
2、凡是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物證、書證當然屬於實物證據。勘驗、檢查筆錄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客觀情況的客觀記載,而不是辦案人員的陳述,所以,勘驗、檢查筆錄也屬於實物證據。
3、視聽資料也屬於實物證據。但是,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詢問證人、被害人時的錄音資料近似於筆錄,固定證據的方法,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意義上的視聽資料,按其陳述主體不同,仍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或被害人陳述。
實物證據的特點有哪些?
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
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着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由於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份如風吹日。曬、雨漱潮濕、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實物證據變形、腐爛或者揮發j喪失,甚至消失得無影無蹤。某些實物(例如氣味或其他揮發性物質)更是轉瞬即逝,時過境遷就可能永遠滅失而不能再成為證據,這又是實物證據本身所具有的弱點。
2、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説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
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因此,作為案件審理者來説,要明確區分哪些是書面證據,哪些是實物證據,在法律公正公平基礎上做出宣判,避免誤判。作為上訴方來説,更要分清實物證據和書面證據的區別,選用強有力的的證據來為自己申訴,為自己負責。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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