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證據調查

哪些人可以成為票據保證人?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票據保證人?

哪些人可以成為票據保證人?

該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可以成為票據保證人。

匯票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被保證的匯票,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持票人有權向匯票保證人請求付款,匯票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匯票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匯票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匯票保證人在追索權和民法上的保證人的請求權基本是一致的,可以藉助民法上的概念來理解票據法上的保證人的追索權。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票據保證人的責任有哪些

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同時還規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從上述規定來看,票據保證的保證人,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及性質如下:

(1)保證人的責任是同一責任。就票據債務來説,包括主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和從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即追索義務;而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説,並不是確定的某種義務,可能是付款義務,也可能是償還義務。究竟為何種義務,需要依被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來確定。因而,保證人的責任,也就與被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的同一性。

(2)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票據保證行為不僅是一種保證行為,而且是一種票據行為。因而,從保證行為的角度來説,票據保證有從屬性,作為保證債務,從屬於被保證債務,所發生的責任是從屬性責任;而從票據行為的角度來説,票據保證有獨立性,作為票據保證債務,又相對獨立於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基於這一點,也可以説,在票據保證上,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3)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不僅是同一責任,而且是連帶責任。同一責任所表明的,是在責任的性質、範圍、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內容上的一致性。不過,儘管兩個責任在內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畢竟是兩個分別成立的,並且是分別履行的債務,即保證債務和被保證債務,二者不能合二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兩個債務之間,確定其履行上的先後順位。連帶責任所表明的,則是在責任承擔的過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義務先後的同位性。

票據這個問題大家可能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因為現在我們使用的都是現金支付票據,會比較少見,但在一些企業之間的大額交易當中,票據還是非常方便的票據,它存在着票據承兑等等,有的時候也會有票據保證人來保證這個債權債務關係的實現。

標籤: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