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檢程序規定有哪些內容?
一、屍檢程序規定有哪些內容?
1、觀察屍體及其周圍的狀況:
(1)屍體的狀態(位置和現場的關係);
(2)與屍體有關的血痕、嘔吐物、兇器、糞尿、坐墊、傢俱等的位置。縊死時的繩索、墊腳物等的狀態。
2、檢驗屍表的一些概括性內容:
(1)姿勢(處於仰卧、俯卧還是側卧等);
(2)各關節的屍僵程度;
(3)身長的測量;
(4)衣着(衣着是否合體、整齊,有無破綻);
(5)全身皮膚的顏色(前面、後面都檢查);
(6)直腸內温度的測定;
(7)遺便、排尿,精液、睾丸情況,有無出血等;
(8)性別的鑑別及年齡的推斷;
(9)營養狀況及發育情況(有無浮腫、消瘦、顯著的肥胖);
(10)屍斑的位置、色調濃淡、壓迫褪色的程度、有無轉移屍斑;
(11)頭部毛髮的情況,有無附着物;
(12)面部的顏色,有無淤血、浮腫;
(13)眼球、瞼結膜的顏色,有無充血,有無出血點,及其大小、數目等;
(14)角膜透明還是混濁,瞳孔的大小、形狀;
(15)鼻有無骨折、出血及其程度;
(16)口脣的顏色,口腔粘膜的顏色,有無出血點或出血及其程度。牙齒、舌的狀態(位於齒列的前、後方,以及牙齒的咬合怎樣);
(17)耳的顏色,外耳道有無出血及出血多少;
(18)頸部的所見(有無索溝、扼痕、頸椎脱臼等);
(19)胸腹部的所見(有無骨折、腹部膨隆的程度、妊娠斑);
(20)上肢、下肢的所見(有無骨折、脱臼);
(21)腰背、臀部的所見(有無骨折);
(22)文身、手術瘢痕以及其他疤痕、皮膚病等;
(23)創傷的詳細檢驗(包括部位、程度、長、寬、深度的測量,出血狀況)。
二、在進行屍檢過程中要儘量做到以下幾方面
1、檢查的系統性:生前的臨牀資料為屍檢提供重要線索, 往往使病理醫生能較快地找到主要病變部位;但有時相反,可能 起到誤導作用,因此病理醫生不能完全跟隨臨牀醫生的思路,而 應堅持客觀的、全面系統的檢查。此外,人體內往往可有多個病 變,有主有次,互相影響,因此絕不能只作部分檢查或看到局部 一種病變即滿足,否則易致疏漏,造成錯誤的結論;而屍體處理 後即無法彌補。
2、操作的科學性:屍檢診斷的第一步是屍體解剖和大體觀 察,在這步驟上如果做得粗糙,病變觀察有疏漏或組織取材不準 確,即便顯微鏡觀察無誤,診斷結論也不可能正確。解剖應按一 定的規範進行,否則易破壞病變之間的聯繫,而致遺漏重要的病 理診斷依據。
3、及時收集標本:有許多病變是肉眼看不到或不能確定 的,必須切片染色才能看到,如腦炎以及肝腎等許多病變,因此 作解剖時要及時取材固定,以免組織自溶。有些病例預計需要作 新鮮組織冷凍切片,則不固定而儘早冷 凍。對血液病除了取組織切片之外,最好作骨髓塗片或印片,以 備細胞學檢查。疑有中毒時須取胃內容物、血液或肝、腎組織作 毒物分析。總之,屍檢醫生在解剖過程中應隨時考慮這些問題, 錯過取材時機即難以補救。
4、與臨牀結合,反覆驗證:臨牀觀察與屍檢是認識疾病的 兩個不同方面,可相互補充,這樣作出的結論就會比較全面和準 確。有時病理所見與臨牀診斷不符,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由於治 療使原有的病變變得不典型,或者治療引起一些新的病變,如肺 癌放射治療後的肺纖維化。
屍檢是司法審查程序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在司法實踐中,涉及主觀一些重要證據的蒐集以及對死者相關情況的分析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在屍檢的過程中,應當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專業人士進行處理,並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審批,在批准後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發生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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