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作為被告怎麼舉證
一、民事訴訟作為被告怎麼舉證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採取反駁證據、反證和新的本證三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第64條只規定行為責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論和實際意義。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具有以下特徵
(一)被告的舉證負擔是為了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
這一點與證明責任(又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同。證明責任由具體法預置,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證、反駁證據或新的本證時,應該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避免原告勝訴的一種負擔
這一點又與主張責任又有所區別。主張責任(又稱“主張負擔”)是指當事人對於自己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因法院不適用以該要件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益。民事訴訟設置主張責任的理由是為了貫徹辯論主義第一主題,即對當事人沒有在辯論中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在判決中加以認定。
三、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應該做什麼
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主要應該做的工作有:
1、仔細研究原告的訴狀中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確定原告的訴訟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審查受理法院是否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如果認為無管轄權的,被告可以在收到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3、針對原告的訴請,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在民事訴訟的案件當中,作為被告是可以採取反駁證據的方式,反正核心的本證這三種不同的方式來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被告舉證所負擔的是需要向法院來提供相應證據的責任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從而防止自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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