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不足的裁判適用什麼規定?
一、民事證據不足的裁判適用什麼規定?
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二、民事立案的注意事項
民事立案時,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 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 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説明;
(二) 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 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 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 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交換證據的時間應當確定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這一段時間。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截止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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