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什麼時候提出辦理
一、訴前財產保全什麼時候提出辦理
在案件的訴訟前1個月提出,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後,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如果起訴前的財產保全的擔保金額的1%收取,如果不足1000元的,要按照1000元進行收取。如果按財產保全的擔保費用的1.5%進行計算的話,那麼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進行收取。如果最後執行財產保全的費用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元進行計算。
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這類訴前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在辦理時應積極的説明自身的情況。人民法院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案件財產進行保全處理,確保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在保全期內,提出相關的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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