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完整充分不是民事訴訟中起訴的條件嗎?
一、證據完整充分不是民事訴訟中起訴的條件嗎?
證據完整充分不是民事訴訟中起訴的條件,想要起訴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去法院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向法院起訴之前,是需要先確定自己是否滿足起訴條件的,這是由於對於條件不滿足的情形,極有可能起訴請求會被法院駁回。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在起訴之前,需要確定糾紛案件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需要收集證明自己滿足起訴資格的材料、也需要收集相關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如果收集的材料不是特別充分,也是可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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