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算不算被告?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算不算被告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能算作第三人,只能算作訴訟參與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可以看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因此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能算作被告,只能算作訴訟參與人,也就是可以參與到案件中來。
二、不得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能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2、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3、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當是指在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中,第三人對於雙方的訴訟表示無請求權,但是案件的審理情況會對第三人產生影響,為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將第三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讓其參加庭審,知曉案件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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