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調解結案合理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調解結案合理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調解適合列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調解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審判實務中,對於撤銷與改變原裁判合併審理,最高院傾向於嚴格限制適用條件
調解準用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主要基於廣義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改變原裁判的請求,又是基於合併審理的原理。而根據合併審理的理論,除必要共同訴訟引起的訴的合併,必須予以合同審理外,其他情形引起的訴的合併,人民法院既可以將其合併審理,也可以不合並審理,是否合併審理,由人民法院視案件情況而定。而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合併審理即可由人民法院具體決定的情況。
司法實務中應嚴格適用改變原裁判的條件,審判人員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1)對於第三人對一審生效裁判提起的撤銷之訴,可以按照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合併審理;
(2)對於第三人對二審生效裁判提起的撤銷之訴,則僅作撤銷判決,對於實體權利分配方面則要求第三人另行起訴。
2、調解結案時,如何製作裁判文書的問題
在普通民事訴訟中,調解結案時,直接製作調解書結案即可。但是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複合性訴訟,採取何種形式的法律文書結案也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但是每一種文書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來説,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因此我國主張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銷之訴是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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