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不服的辦法有哪些呢,二審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二審不服的辦法
1、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民事二審判決的執行期限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也就是説,經過二級法院的審判,案件即告終結,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是未附加任何條件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以送達當事人為生效條件。故,二審判決自作出時即生效,即使未送達當事人,對其本身的效力並沒有影響,仍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又據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一審判決需要經過上訴期且當事人不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故一審判決需要在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後開始計算上訴期限,因此上訴期滿、判決生效與當事人在何時收到判決書有着必然的聯繫;但二審判決是作出即生效,不以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為確定標準,這就導致了大家對於申請執行期限解釋的分歧。
民事訴訟二審不服的辦法有哪些的解答。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也越來越強了,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民事糾紛而又自行協商不成,除了可以向第三方申請調解達成協議外,還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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