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是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的一種,特別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選民資格案件,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審理這種案件分為兩個步驟:①認定公民失蹤,②宣告失蹤人死亡。認定公民失蹤由公安機關辦理,人民法院只解決宣告失蹤人死亡問題。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蹤人死亡的申請,向失蹤人最後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的申請,由其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向該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被要求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鑑定。必要時,應當為該公民指定代理人、監護人。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認定財產無主的申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對認定財產無主的申請,經審查核實,公告滿1年後無人認領的,即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出現,並對財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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