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第三人撤銷之訴具體如何規定?
抵押權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只能兩者之間擇其一,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之前置程序;此訴的訴訟目的是為了阻卻執行,因此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必須有明確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未明確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請的,受訴法院則有可能不予做出中止執行的裁判。另外,並非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提起的設計實體權利的異議都屬於案外人執行異議的範疇。
選擇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注意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要件、客觀因素、文書有誤、損害結果、時效期間及管轄法院的要素,以免因不具備法定要件而被駁回訴請要求。
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對原案判決可能存在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提供初步證據材料加以證明,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非常救濟制度,對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產生了很大沖擊,故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正確理解和運用這一新制度,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四)管轄法院
民訴法規定,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為一審法院,也可能為二審法院。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只須撤銷原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判決的效力問題
如果法院審理認為訴訟請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部分對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對抗原訴當事人的請求,但在原當事人中繼續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與原訴訴訟利益不可分割時,維持原裁判在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對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應該撤銷整個判決。
綜上所述,抵押權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法律救濟途徑,只要訴訟造成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都是可以行使第三人撤銷權的,只要擁有獨立的請求權即可。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判決後可以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履行相關的義務,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且抵押權人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只能兩者之間擇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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