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第三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權主張獨立的權利,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以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為標準,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確定,司法實踐中,操作規範不一,第三人的確定是一個難點,往往因把握不準第三人確立的標準或因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實踐中經常存在錯列、漏列或亂列第三人的現象,由此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第三人的概念是什麼?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被告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是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訴訟理論上,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稱為本訴;第三人蔘加的訴訟,稱為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就形成了本訴與參加訴訟的合併審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避免人民法院對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第三人蔘加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能夠節省時間和費用,簡化訴訟程序。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徵是什麼?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後,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參加訴訟的目的:一、在於簡化訴訟程序,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繫的糾紛;二、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蔘加訴訟即不是為了維護原告的利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時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也不是為了維護參加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訴訟。
通過正文我們可以知道訴訟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與無獨立請求權兩種。雖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需要通過申請或者法院的通知才能參與到訴訟中來,但是不能否認的是不管是訴訟中還是訴訟結果,都是與這個第三人息息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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