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被起訴後果勝訴仍未還款再被起訴結果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被起訴後果勝訴仍未還款再被起訴結果是什麼?
民間借貸被起訴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判決,欠款被起訴敗訴的,是需要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內容的,如果不履行的,可能會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間借貸糾紛中,被起訴後,應當積極應訴,準時出庭答辯、舉證,最終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答辯意見、提交的證據來作為民事判決書,如果雙方對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內容不服,都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雙方即生效,如果法院判決由被告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那麼被告應該在履行期內向原告支付相應款項,否則一旦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直接在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户扣劃款項、拍賣、變賣不動產、動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不積極執行判決書的內容,還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名單,這樣一來,被執行人將受到不能乘坐飛機、高鐵、不能進行高消費、不能申請貸款等一系列限制,甚至還有可能會影響子女入學。
二、需要借貸的手續有什麼要注意的?
首先,要説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這裏再強調一點: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後果是,債權人在日後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在借款給朋友時,最好能夠留下他的身份證複印件,從而為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所以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因此,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要具有法律意識,基本的法律常識是必須知曉的。倘若因為借款被起訴到法庭,更要妥善保管當初的借條。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被盜、丟失或受污染的問題,保證字跡清晰工整,印鑑保證清晰可見。最好當場拍照留存,或者進行復印留存。以防在以後催款時,可先向借款人出具複印件,從而以確保原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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