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時怎麼辦?
一、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時怎麼辦?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答辯期間提交答辯上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主要見於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民事訴訟法》76條:對於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順延期限。
如果被告既沒有在答辯期內就管轄權提出異議,又沒有導致其未能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當理由。則他按傳票上所記明的時間參加訴訟,應當認為是以行為默示接受受訴法院管轄。
二、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2、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任何對案件的管轄權存在異議的,都需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一旦超過了這個期限,那麼即使理由十分充分,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異議上訴狀的,因為任何的民事糾紛案件都是需要限期審理結束的,而超過期限提出案件移交請求,無疑會延長處理案件的時間,這有可能會導致司法資源被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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