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是指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保護民事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通常是在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才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與原告,是爭議的雙方,是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不可缺少的當事人。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被告的請求無人應承,爭議的法律事實無從證實,法院也就無法開始審判活動。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就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指出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具體內容,同時,還必須指出這些訴訟請求賴以存在和應受到法律保護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4、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如果案件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即不屬法院主管,説明法院對案件沒有審判權,當事人亦沒有訴權,法院不應受理。即使屬於法院主管的案件,在法院內部也有一個分工的問題,如果原告不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受訴的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起訴就不能成立。
二、起訴狀包括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原告是法人的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住所等信息。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代理權限。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以便於受訴法院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充分客觀,理由應當充分,以利於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由於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訴訟中當事人要説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提供確實可靠的證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為此,原告在訴狀中應當寫明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證據。同時為便於審查和查證事實,還應當提交或記明證據的來源和相關證人的姓名、住所,以便訴訟審理中有對於相關事實的查證。
4、起訴狀除要寫明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寫明受訴法院的全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有答辯權。起訴狀是被告答辯的依據。因此,法律要求原告按照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由法院將副本分別送達被告,以便被告答辯。起訴狀所記載的事項若有欠缺,受訴法院應通知原告,限期予以補證。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必須達到一定的條件要求,例如必須是法院的受理範圍內,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等等,任何訴訟都需要有起訴狀,民事訴訟起訴狀需要寫清楚基本的資料,特別是證據要清楚,這樣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對於法律知識薄弱不會寫起訴狀的,可以請律師代寫起訴狀,律師的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可以更好的幫助代理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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